《中国户外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户外广告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UTDOOR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COAA

第二条 本会宗旨:紧密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广告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相关广告行业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树立户外广告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经济转型升级、优秀文化传播、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户外广告协会有限公司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亚太地区户外广告行业同业交流、学术研究、资源整合、行业调研培训、行业评比赛事;传递行业最新前沿科技成果,在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领域服务于中国户外广告媒体产业链;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全球高度融合发展。

(二) 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户外广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完善户外广告行业管理。

(四) 加强户外广告业自律。健全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信用档案;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五) 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服务工作。对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核,为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六) 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建立包括广告人才、广告企业竞争力与诚信度、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及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形成科学、全面、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发展、行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做好行业信息服务建设。

(七) 广泛开展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八)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会展活动,推广先进的户外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推动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举办国际户外广告大赛等活动,促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

(九)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二)具体要求:

1.依法成立且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或其他具有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媒体单位;

(3)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市场)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4)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主。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3.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

4.广告代言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纪公司。

第八条 根据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不同,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

第九条 普通会员。由单位自愿申请,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批准。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会员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通过协会官网首页点击“加入协会会员”,在线入会。

(二)协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三)申请入会单位按协会规定(收到入会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后,领取会员证书,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终止其会员相应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严重违反《章程》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被政府部门注销或取缔的;

(七)有其他违法和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差额会费制,会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0.5万元(新入会单位在缴纳年度会费同时,需缴纳入会费1万元);

(二)理事年度会费为2万元;

(三)常务理事年度会费为5万元;

(四)副会长年度会费为10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可按年度缴纳会费,也可按届(5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最迟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

(二)新入会会员应在接到同意加入协会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和入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开具香港总部公司票据或者内地指定授权会务公司增值税商业服务发票。

第十七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宣传费用。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遇到经营困难、纠纷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六)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协会办事机构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一职时,由协会办事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会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并履行相应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会员诚信信息,树立诚信自律典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组织形式;
    (四)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政府购买服务;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五十四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2017年12月18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